:10月17日,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宣布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,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%;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,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、青浦、松江、奉贤、宝山、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%。
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。
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,2024年10月18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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